9篇关于保险合同的文章

2023-10-07 22:44

随着我们知识面的不断扩大,动不动就要写一些文章。范文可以帮助我们自己写作。您需要一些实用的样本论文吗?因此,本栏目专门整理了9篇保险合同文章。欢迎您阅读并收藏。

保险合同第1部分

当天成立仪式上,南昌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南昌市高新区法院、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新大队,举行了“南昌市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揭牌仪式”,这标志着南昌区保险纠纷诉讼调解工作正式启动。

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数量快速增加,导致保险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且耗时。 “长期的实践告诉我们,解决基层矛盾纠纷,不能单纯依靠法院的诉讼渠道,还必须充分发挥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等各种非诉优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罗辉指出,人民法院与南昌市保险行业协会合作,建立保险合同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邀请社会组织与人民法院合作对接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引导人民群众自愿选择公平、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方式,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保障他们的司法权利。

据介绍,调解中心位于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新大队。实行协会、法院、交警三方联动工作机制。调解保险公司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以及保险公司涉及的其他纠纷,帮助消费者实现法律和合同规定的各项权益,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权益。

保险合同第2部分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人身保险代理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乙方保证人签字或盖章《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为__个月,自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年______月_____月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之间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

第四条 机构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市(区、州、盟)_______县(市、区、旗)担任保险代理人。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以下保险业务(按保险种类列出)

1.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的保险代理业务仅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申请表及相关保险材料交付甲方;

3。代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出具的保险单、保费收据及其他有关文件交付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3)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修改保险单及保险费收据;

2。承保和赔偿;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负责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超出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本合同中的授权。

第七条保险费缴纳方式及期间

(1)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之日将所收取的保险费全额支付给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经甲方同意,缴费期限可延长至收到保险费后二十四小时内。

(2)乙方不得使用甲方以外的账户收取保险费,不得挪用保险费作他用。

第八条 代理费缴纳标准及缴纳方式

(1)甲方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为:

1.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

11.____________________ 12.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按所列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因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金由乙方承担。

(3)甲方按每个会计月份实际收到的保险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期为下个月_______,遇节假日则顺延。

(4)甲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如果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将自动终止。

(5) 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费:

1。甲方已审核并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的规定。

(6)如乙方代理业务放弃或变更,甲方将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甲方权利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对乙方与保险代理相关的行为进行相应管理;

(2)乙方代理业务的承保及赔偿权利;

(3)乙方超越其权限,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若甲方遭受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

(4)本合同有效期内保留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5)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税款;

(6)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及代理客户的详细信息。

第十条甲方义务

(1)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2)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承担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的保险责任;

(3)由乙方签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4)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年检;

(5)向乙方提供甲方认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营业执照、业务文件及宣传资料;

(6)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建议;

(7)为乙方提供保险代理业务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权利

(1)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费;

(2)依法终止本合同;

(3)取得甲方提供的与代理业务相关的商务参展证明、商务文件、宣传资料;

(4)享受甲方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培训;

(五)拒绝甲方非法、违法、不成文的委托。

第十二条乙方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受益者,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2)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3)向​​投保人全面解释保险合同的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询问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情况;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4)协助甲方了解投保主体的真实情况及风险状况;

(5)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缴纳保险费;

(6)保守甲方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

(7)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我们不会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

(8)按照甲方要求确定业务身份和名称,不得向投保人作出任何与保险业务相关的虚假宣传或承诺;

(9)收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险情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10)保险合同订立后,收到投保人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请求后,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保证

乙方请求______________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其签发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合同变更

(1)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可以对地域范围、保险范围、代理费用标准、担保人等合同进行变更。保险代理机构的内容依法经协商一致。 ,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规定。

(2)如双方不能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续订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代理合同可以续签。

(2)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者挪用保险费的;

4。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串通诈骗甲方的;

5。以不正当手段强迫、诱导、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或者更换保险人的;

6。擅自改变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7。泄露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8。重要保险单据丢失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

10。违反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到期;

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撤销;

5。法律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5)本合同终止或撤销时,乙方须移交甲方出具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限相关文件、代理客户信息、乙方及担保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以及向甲方借用的物品归还给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返还给乙方。

(6)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全额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延误一天,甲方还须向乙方支付应付代理手续费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向甲方缴纳保险费。乙方除全额缴纳保险费外,还须按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应缴保险费金额的____%。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情形外,须支付100元至500元不等的违约金。

(4)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继续以甲方名义进行活动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除非经甲方认可。

(5)如果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6)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必须按照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如对本合同有任何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第十八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及乙方担保人各执一份,并报甲方分支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配件

保险合同第三部分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 保单号码

中国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要求,要求被保险人向公司缴纳约定的保险费,并按照本保单承保的保险种类和保险范围。背面包含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以下特殊条款涵盖以下货物的运输保险,并且本保险单是专门设计的。

保险总额:

保费____________________价格___________航班号__________

航行日期 _________ 从 _______________ 到 ____________

受保类别:

如果保险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可能导致保险单项下的索赔,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以下代理人进行检查。

如有理赔,需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原件(本保险单正本一份)及相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赔偿金支付地点

发行公司地址

中国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境内所有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成为本保险的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证)上注明外,不属于保险标的范围:金银、珠宝、钻石、玉器、珠宝、古玩钱币、古董、古籍、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贵重物品。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属于保险范围:蔬菜、水果、活畜、家禽、鱼类和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因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损坏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雷电、冰雹、风暴、风暴、洪水、海啸、地陷、悬崖塌陷;

(2)因航空器碰撞、倾覆、坠毁、失踪(超过3个月)、遇险卸货、因恶劣天气或其他危险事故而被遗弃造成的损失;

(3)因振动、碰撞、压力等原因造成的破碎、弯曲、凹痕、折断、裂纹等造成的损失;

(4)因包装破损造成货物灭失的损失;

(5) 液体、半液体或需液体保存的被保险货物,因运输过程中受到振动、碰撞、压力等原因造成容器(包括密封件)损坏、渗漏而造成损失的,使用液体保鲜品而导致保鲜品液体渗漏、腐烂等造成的损失;

(6)因货物被盗或无法提货而遭受损失的;

(7)港口装卸及地面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事故及雨淋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时,为救助或者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免责声明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灭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第4部分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书、保险单、批单和特别协议组成。涉及本保险合同的所有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保险范围

第二条:年龄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以及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以作为投保人。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其父母必须为投保人。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运营的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或者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金给付保险金。保险金按照以下约定:

(1)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相应车辆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交通事故,自投保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简称《给付表一》)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保险伤残保险金按照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运输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如果治疗尚未结束,将根据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估,并支付相应的伤残保险。

1。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交通事故而造成一项以上伤残《给付表一》时,保险人将全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同一肢体不同伤残项目时,仅给付其中一项伤残保险金;伤残项目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的,只给付比例较高的伤残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与之前因交通意外事故造成的伤残,且被保险人可以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则保险人按较严重伤残计算保险福利。项目严重的,按规定支付伤残保险金,但扣除过往已缴纳的伤残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种交通工具时,保险人以该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上述保险金。当一次性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额达到该种运输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使用该种运输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免责声明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致残或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发生打架、被袭击、被杀害;

(3)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4)因被保险人整形等内、外科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抹、注射药物;

(6)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引起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死亡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

(1) 战争、军事行动、骚乱、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的;

(3) 被保险人饮酒或受酒精、毒品或管制物质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期间;

(5)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以每股计算,每项保险累计保险金额为110万元。各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1)飞机:50万元;

(2)火车(含地铁、轻轨):30万元;

(3)汽车(含有轨电车、有轨电车):10万元;

(4)船舶: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单上注明,但同一投保人最多只能购买4份保险。

保险金额一旦确定,不可中途更改。

第六章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为每份保单人民币88元,投保人投保时应缴纳全额保险费。

第七章保险期限

第八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第八章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表并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并履行如实披露信息的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保险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疏忽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于保险合同终止前发生的影响保险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支付保险费,仅按照约定退还未到期的净保险费。

第十条 被保险人的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将相关通知发送至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最后居住地或者邮寄地址的,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九章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迟延通知的,由保险人造成的调查、调查等增加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通知或者拖延通知,导致必要证据丢失或者无法确定事故性质和原因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规定不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

第十二条 索赔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文件及其记载内容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保险金责任。

(1) 如果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人应填写保险给付通知书并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信息:

1。保险缴费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者尸检报告。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6。被保险人注销户籍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公司要求的与本次索赔相关的其他证明和信息。

(2)如果被保险人意外致残,理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给付通知书并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信息:

1。保险缴费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公司要求的与本次索赔相关的其他证明和信息。

(三)索赔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索赔。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索赔人的保险给付通知书及第十二条所列有关证明及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认定。

对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在与索赔人达成保险金金额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向索赔人提出索赔。拒绝支付保险金的通知;确定保险责任由保险承担但保险金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应当先给付根据现有凭证和信息可以确定的最低金额,给付后进行尾款金额最终确定。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失踪,并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死亡日期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由判决决定。所以保险钱。但是,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仍生存的,受益人应当自得知被保险人生存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五条 索赔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的,消灭。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六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当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死亡保险金的各受益人享有平等的受益权利。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必须书面申请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签注。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发生法律纠纷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本保险合同项下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接受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如果保险单未约定仲裁机构或者发生纠纷后未能达成仲裁协议的,您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20条说明

本保险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或者继承人或者其他依法有权就本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请求保险金的自然人。本保险合同中的伤残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

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乘车:从旅客进入客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到旅客离开客舱、车厢或甲板时结束。

交通:指飞机、火车(包括地铁、轻轨)、汽车(包括有轨电车、有轨电车)、轮船。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翻覆、脱轨、坠落、沉没、火灾、爆炸或者与其他物体碰撞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是指因外界的、突发的、非故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作为直接的、独立的原因而对身体造成的伤害。

四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右下肢。

艾滋病或艾滋病毒: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如果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被保险人被视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保险合同第五部分

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的,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建立各项社会保险

几十年来被人们称为“临时工”的“临时工”一词,在这座城市将不复存在。 10日,记者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近日明确表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各类雇员在用人单位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

,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了。雇主不能再以“临时工”为借口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临时工”具有歧视性

“临时工”是相对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正式工”来说的,一般指试用期不超过一年的季节工。但现在,本市仍然存在的“临时工”,是指尚未正式“调动”到用人单位,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这些“临时工”不仅存在于人员限制严格的机关事业单位,也存在于经济效益良好的“垄断行业”,造成劳动力市场新旧就业形式并存。

“临时工”的概念应该不复存在了

市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劳动法》的正式颁布实施,源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临时工”概念已逐渐淡出。过去,一些单位长期使用“临时工”,有的工人因此成为“二等公民”,工作了大半辈子。本市20xx年制定颁布的《劳动法》和《​​》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一项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建国以来使用了50多年的“临时工”一词,应该在这座城市彻底消失。

不能以“临时工”为借口不参加保险

针对部分用人单位以使用“临时工”或试用期为由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强调,用人单位如果以临时岗位聘用工人,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其建立合同和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福利待遇,但劳动合同期限可以有差异。即使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也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再以雇用“临时工”为由侵犯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保险合同第6部分

保单号码:______________ 到期通知

鉴于本保单详情所列被保险人向中国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及相关资料(投保单及资料视为本保险单(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已向本公司缴纳本保险单明细表所列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下列规定负责赔偿: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所列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的条款作为保险人依法向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依据。

详情列表

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营业地点: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

人身伤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产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累计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指由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 ____________________

适用于财产损失: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共_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0:00开始,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24:00结束。

保险费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司法管辖区(选择以下一项):

1。中国管辖范围:

2.全球管辖区(北美除外):

特殊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众责任保险保单详情

投保人针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明确无误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签发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发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1。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经营活动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法律。 ,本公司按照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本公司还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确定的被保险人应支付的金额为基础。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规定的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间,本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上述经济赔偿所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测且超出被保险人控制范围而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意外事件,包括火灾、爆炸等。

2。排除情况

以下事项本公司概不负责:

(一)根据与他人约定,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约定,被保险人仍应当承担的责任不限于此;

保险合同第七章

随着国内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主要涉及财产损失保险、机动车保险、保修保险、意外伤害健康保险等。其中,机动车辆保险纠纷最为常见,纠纷焦点主要集中在保险人是否履行了规定义务。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报告义务。

投保人投保,主要是为了预防和分担风险,而保险合同纠纷往往争议的焦点就是“免责条款”,所谓的免责条款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是不赔的,所以“免责条款”对于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上的纠纷是比较集中的,因为这事关赔与不赔,这也使得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容易出现矛盾。一旦发生了“免责条款”中列明的保险事故,如果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就有权利拒绝赔偿;如果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就有义务赔偿,即使保险公司单方面不予以赔偿,投保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的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形成原因做以下几点分析。

第一、保险法司法解释缺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随着新型保险业务和新类型保险案件的不断出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加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未能出台,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影响了司法统一。在此也告知广大保险公司客户,对自己已经购买的保险产品,以及相关涉及到自身保险利益的法律知识需要加深了解。

第二、审判人员司法理念存在差异,导致执法尺度不够统一。一是审判人员自身素质的差异,导致执法尺度不够统一。二是由于审判

人员对保险法研究不够,将保险实务与保险法理论研究割裂开来,对于较复杂的保险纠纷案件,只能从表面上解决问题,很难有深层次的法理剖析。审判人员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导致处理存在失误,影响了案件的质量,不能正确处理保险合同共性与自身特殊的关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力如何确认、证明程度如何认定等,不同的审判人员掌握上就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自然也会影响执法尺度和判决结果。

第三、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也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甚至代签名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出现诸如带病投保情形而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以保险代理人未履行条款说明义务为由抗辩;保险代理人收费后不上交保险公司,或者未收费先开收据,都有可能酿成保险合同纠纷。

随着保险业的飞速发展,保险产品的日益增多,保险合同的多样化,保险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发生,遇到保险纠纷建议通过以下方式或者途径,合理合法的解决。

第一、双方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存在一种保险合同关系,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务必要对保险合同中的相关保险条款以及特别约定进行认真的阅读,并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相关保险知识,从源头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几率;即使出现保险合同纠纷,也可以为日后的双方协商提供合法的合同依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如果双方就保险合同纠纷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双方另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通过仲裁机构依法解决相关纠纷。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和争吵,还可以维护自身相关的合法权益。

第三、如出现保险合同纠纷前期协商无果且保险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相关法律通过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保障。这就需要广大的保险客户对相关法律法规要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对维护自身相关权益有很大的帮助。

第四、我市保险行业协会设有专门的保险合同纠纷处理办公室。对于保险合同纠纷的问题,也可以通过保险行业协会的合同纠纷处理办公室进行协调处理,便于广大客户的相关权益能够得到更快、更好、更全面的保障。

版块三—郴州中支理赔分中心

保险合同 篇8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三、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到期后的1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此调整支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五、赔款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情况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1年。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

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

附加医药费保险条款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论遭受意外伤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单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论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人累计以不超过本保险单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为限。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的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5万元为限。

保险合同 篇9

保险代理合同(四)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第一条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其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

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

第三条代理区域

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代理业务。

乙方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实施甲方授权的代理行为:

第四条代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代理行为:

1.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1)个人寿险();

□(2)个人健康();

□(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

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

第五条保险费交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交付期限

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

第七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致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委托代理合同终止。

甲方支付乙方手续费的依据是乙方于上月15日以后(含15日)至本月15日代理的至本月25日仍有效的代理权限内的保险费收入。

甲方于每月30日前在代为扣除乙方应付税款后支付乙方当期手续费收人。延期支付的,甲方应支付利息。

第八条保证与担保

乙方应提供两个甲方认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并与甲方签订《担保合同》;

乙方应同提交单证、票据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第九条专属代理

乙方不得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也不得帮助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与甲方竞争。

乙方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

此协议终止后6个月内,乙方不能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第十条其他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的培训,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参加甲方的培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遵循《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代理,并保守甲方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报告有关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条款可以进行变更。

甲方应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甲方与乙方个人协商对合同进行的变更,应订立补充合同;甲方与乙方推选的代表协商,对本合同所作的变更,对乙方所有成员有效,不能同意变更后事项的乙方个别成员,作解除合同处理。

关于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因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决定不再续延本合同;

2.甲方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组织没有承诺本合同继续有效并承担本合同甲方权利义务的;

3.乙方辞去委托或者甲方撤销委托。乙方辞去委托时,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必须提前日通知甲方,如因辞去委托使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撤销委托时,不必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支付乙方已代理业务的手续费。如因撤销委托使受托人受到损失,甲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还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收回《展业证书》,退还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在乙方归还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后,退还乙方保证金,如上述单证、资料、物品有缺失、毁损,应相应扣减保证金,并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以上损失的,可以在应支付乙方的手续费中扣除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