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意见】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完整版]

2023-10-10 17:40

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城区办事处、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宝治市政府[2014]71号),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下面小编为您整理了【住房和建设意见】人民安新县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城区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为落实《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包市政府[2014]71),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多渠道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县城扩容为有效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1。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人民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县域扩容提质提升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全面加快县域棚户区改造发展。整治工作到2019年底,城镇面貌明显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有效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

2。棚户区的定义

棚户区改造是指我县城市规划区内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高、使用年限长、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同时,将非集中棚户区和城中村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与县城建设结合起来,及时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属性,落实扶持政策。因城市道路扩建、历史街区保护等原因造成的房屋拆迁重建,不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拟改造项目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原住宅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棚户区改造性质确定项目名称;如果原住宅产权证面积小于1,则不能根据棚户区改造性质确定项目名称,但可以根据照片面积改造性质确定项目名称,但其中住宅部分仍可按照棚户区改造政策予以支持。

棚户区改造将优先纳入政府房屋征收计划,加快实施征收。棚户区改造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改造)等多种方式进行。同时,加快城镇老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修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3。主要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领导的责任单位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加强协作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改建)等形式。可与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工作结合起来。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配套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改造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考虑。规划住宅总面积扣除搬迁面积后,具体建设比例为2%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归县政府所有。

(三)坚持依法经营、确保社会稳定。 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征收、项目建设、物业管理、低保等方面的规定。

(四)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按照县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将棚户区改造为品质优良、功能齐全的棚户区、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4。政策保障

(一)强化金融支持。 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带动投融资平台、吸引民间资本、企业和群众自筹等方式,提高筹资能力。

1。加大政府资金投入。 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本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除中央预算内国家安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投资外,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可统筹使用,资金补助规模可根据实际征收项目确定(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建设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支出。在资金监管方面,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

2,发挥投融资平台作用。 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参与棚户区改造,拓展业务范围,实现多元化发展。依法取得资质的平台公司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可以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商品房和商业服务设施。转型与开发结合起来,形成良性循环,利润全部用于弥补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缺乏资金。

3、争取信贷支持。 加强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最大限度地提供支持。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充分利用国家专项信贷资金,推进项目建设。全县各金融机构要加大棚户区改造项目信贷投入,按照政策要求降低资本金比例,建立绿色通道,优化信贷管理模式,提高审批效率。 undefined三、优先供应安置用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在项目所在地公示; (2)优先供应土地必须全部用于安置; (3)符合规划部门的控制要求,不会影响周边未征用房屋; (4)土地所有权无争议,将归还国土资源部门。

四是城中村改造项目属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一种,改造涉及的土地政策根据上级政策另行制定。

(三)税收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资金。涉及的经营服务费按照相关标准的下限收取或者免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税收〔2013101)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税收〔201365)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税收优惠政策住房已落实。电力、通信、市政公用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减免入网、管网扩容等运营费用。其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企业,安置小区外的配套部分由相关服务企业出资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社区配套部分,涉及费用按普通住宅小区标准的70%收取。此外,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小区内外相关设施不收取其他费用。棚户区居民因拆迁回购普通住房的,对相当于补偿款的购房价款部分免征契税。交易价格超过拆迁补偿费的,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四)安置补偿政策。 棚户区改造要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禁止强制拆迁,坚持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鼓励以产权调换为主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迁与补偿平衡。住房安置面积超出原产权面积且符合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按成本价购买;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房屋市场价格购买。如果被拆迁人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其中50平方米),并且是低收入家庭唯一的住房,确实是买不起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经济适用租赁住房。对违约、拖延搬迁、扰乱秩序等问题,将依法依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5。规范审批流程

(一)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主体,负责向县政府提交棚户区改造申请,在现有地形图上标注拟改造范围,并提供土地、产权及辖区人员名册(姓名、地点、房产面积、身份证等)等相关手续。

(二)国土、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

(三)拟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审批。

(四)县政府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房屋征收。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改造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天。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及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七)规划部门提前下达规划条件,改造办组织编制工程建设详细规划和具体单元设计,报有关部门批准。

(八)征收补偿完成后、安置用地流转前,改造办公室负责将棚户区改造相关资料及制定的优惠政策报县政府审批。

6。相关规定

(一)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需先投入项目资金再进行开发。 总额的的20%(含农民工工资押金的3%)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

(2)实施移民的,开发企业应根据移民安置面积和成本价,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总金额的10%的保证金。违反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或者未按期开发建设的,将酌情扣除。如果没有问题,项目完成验收后全额退款。

(3)货币补偿的,评估价确定后,开发企业将补偿资金全额存入征收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分期建设,须经县政府审批。未经批准分期建设的,先期建设部分正常缴纳税费。

(五)开发企业向购房者(含产权调换安置户)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六)棚户区改造工程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对未燃气入户、未安装热量表的住宅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开发企业应当在验收合格后90天内办理完毕产权手续。

(七)棚户区改造住宅区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标准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八)因开发公司原因导致开发商无法搬迁的,开发公司自逾期之日起,按照现行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临时安置费。

(九)征收非住宅房屋时,其设备、原辅材料等由被征收人自行搬迁。停业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由征收人一次性支付。

持有营业执照但在征税时已停止经营活动且无法开具税票的,不缴纳停业损失费。

7。加强监管

(一)优化规划布局。 棚户区改造必须整体符合总体规划,实行现场与异地建设相结合。安置房建设必须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控制住房面积,提高居住质量。

(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设计、施工、交付与棚户区改造同步。

(3)确保质量安全。 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和质量责任制度,坚决杜绝“豆腐渣”项目。项目竣工后,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四要强化工作监督。对资金、土地没有保障、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项目进行督查,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五、对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和纪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加强组织领导

(1)建立组织。 县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政府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局。 、审计局、监察局、安新镇、市区办事处等,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规划、协调和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职责分工。 1.住房城乡建设局认真履行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完善推进机制,解决疑难问题,确保负责监督、指导棚户区改造工作。

2.财政局负责积极争取国家、省、市财政补贴资金,全力安排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会同税务部门督促税收执行情况减免政策。管理确保落实。

3.国土资源局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落实土地利用。

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规划局等部门,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根据调查,编制20152017棚户区改造计划,将任务分解为年度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建设地块。 20152017列入我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项目,视同立项,相应办理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直接批准或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赞同。

5.国家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项目绿色通道,积极向上级预算争取补助资金。

6.市区办事处、安新镇具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推进实施。要加强信息公开,引导舆论,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性,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群众,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棚户区改造,营造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规划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一致时,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